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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节选)
时间:2023-03-31 访问量: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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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自然资字〔2023〕31号
一、坚持需求导向,持续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支撑
1.强化过渡期内规划保障。6月底前完成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对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全额保障规划空间。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在申报用地用海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系统,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
2.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在坚持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的前提下,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算。
3.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
4.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分解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加快推进实施,尽快形成一批可用指标。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申请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各地通过拆借或有偿调剂等方式,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报批补充耕地指标需求。
5.加强重点项目用林保障。坚持分级统筹,有保有压,用好国家分配定额,积极争取国家备用定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用林应保尽保,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及时保障。
6.加大砂石资源投放力度。年内新出让砂石采矿权不少于40个,力争达到50个、新增产能1亿吨。对服务保障重大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的砂石采矿权,加快出让、登记审批进度,确保尽快投产达效。
二、坚持节约集约,持续推进自然资源高效利用
8.探索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9.改进土地供应方式。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10.鼓励提高既有土地利用效益。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可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1.加快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深入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市场主体改造等多种开发模式,激发各级工作的积极性。
三、坚持守正创新,持续提升自然资源服务效能
14.允许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容缺审查。对暂未获批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暂未取得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要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同步推进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并确保在报省政府审批或审查前完成的情况下,可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
17.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市县建立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新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缴纳税费、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热过户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应用机制,支撑“交地即办证”“验收即办证”“交房即办证”。
19.全面落实“多评合一”改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阶段,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规划选址论证、生态保护红线占用条件论证以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论证事项合并开展。试行将“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论证纳入“多评合一”改革。
20.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加密黄河流域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点,更新高程基准,向各类经营主体无偿提供更高精度、更具现势性的测绘基准服务,免除企业用户GNSS静态数据后处理费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强化自然资源保护开发
22.高质量实施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一批省财政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重点项目。继续实施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完成矿山修复587公顷,完成中央资金投资1亿元。
23.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优先将土地整治复垦开发、新建高标准农田等增加的优质耕地严格按标准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上图入库,并严格日常管控。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从储备区中进行补划。
以上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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