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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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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加强临时用地监管的相关政策

时间:2023-07-15   访问量:88

2023年7月1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最新政策梳理如下:

一、临时用地上图入库

1.系统平台监管。自然资源部开发了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便于全面掌握各地临时用地情况,加强临时用地监管。

2.及时上图入库。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

3.认可依据。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经查核,不属于临时用地的,及时指出,整改处理。

3.范围界定。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二、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

1.时间界定。2022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临时用地应当全部上图入库。

2.可以补录的范围。对于此前发生的存量临时用地,区分情形后补录信息。以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现状分类研究处置,该上图入库的及时补充上图入库。

3.不能补录的范围。属于本通知下发前临时用地已使用完毕、并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信息。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临时用地不再补录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4.未超规定使用期限的补录。属于目前仍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或复垦期限内未复垦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底前将临时用地信息在系统中上图入库,完整填报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5.超出规定使用期限的补录。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三、临时用地政策衔接

1.基础设施临时用地注意事项。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批准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信息应通过系统填报并予标注。

2.占用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3.土地复垦费的灵活方式。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强化监管

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把关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对于信息补录、修改量大且排在本省份前列的市(县),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常态化排查。定期梳理分析单个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明显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异常情形,监督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公示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督促整改。

3.违法查处情形。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或者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要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

4.加强日常监督。自然资源部将加强临时用地日常监督抽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问题突出的省份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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